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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争议! 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

imtoken钱包收款地址 2023-11-30 05:09:28

盗窃比特币的刑事责任认定_比特币每十分钟产生多少个比特币_马斯克叫停比特币买车 比特币跳水

作者丨朱英姿

编辑丨曾芳

图片来源丨Graphworm

5月5日,北京法院裁判文书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刑事诉讼裁判文书,涉及盗窃价值5000万元的虚拟货币,包括Tether、以太坊、比特币等。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驳回了辩护人关于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了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北京市(以下简称“朝阳检察院”)。 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比特币盗窃罪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大量盗取比特币的案件。 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对于盗窃比特币的刑法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定比特币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盗贼入侵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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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初,三十多岁的凌月生(化名)失业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的临时住所。 他想用手机“薅羊毛”,于是上了百度。 教授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来,凌月生发现了一个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将这个方法告诉了同为小学文化的老乡凌世山(化名)。 此后,两人一直试图侵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维护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抓取页面上的数据,点啊点啊,终于找到了漏洞。” 凌诗珊坦白道。 2020年10月,凌诗珊在使用凌月生的账号时,发现系统存在转账漏洞。 他使用抓包软件抓取平台上的数据,然后手动在抓取数据的开头加上“-”号发送给平台。 您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您钱包账户中虚拟货币的增加。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举报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并试图对其维护的系统进行攻击,持续至凌晨4:00我于2020年10月15日成功入侵系统。 在注册了灵石山的实名账户后,他成功入侵了系统,并先后注册了17个实名账户,并利用这两人的设备轮流登陆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提现。

仅在16日凌晨2:00至5:15这段时间,两人共盗取泰达币62万枚、以太币12687.9956枚、比特币149.99627927枚。 凌月生把偷来的虚拟货币私钥放在一部金苹果手机里,存放在表哥暂住的保险柜里。 此外,两人共变现约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汽车等费用。

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供述,16日上午9时,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发现其服务的平台出现异常大额提现。 方方的价格约为每只2500元,比特币的价格约为每只79000元。 “我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司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我司需向对方支付按照系统入侵事件的约定,公司赔偿5025.97万元。

信息技术公司发现漏洞后对漏洞进行了检修,田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生和凌诗珊。 田某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进行系统安全修复,耗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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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生、凌诗珊逮捕,次日刑事拘留。 他们于2020年12月8日被捕,目前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 量刑是怎样的?

2021年5月6日,朝阳区检察院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盗窃罪,依法提请法院宣判。

但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提出异议。 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系境外平台,违法违规,不应受法律保护,涉嫌犯罪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和可控性。法律基础。 对信息系统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本案涉及比特币、泰达、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它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和转让比特币。” 朝阳法院在部分意见中对此进行了表述。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财产利益,属于盗窃罪。 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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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实施了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以及由此产生的窃取虚拟货币并出售以牟利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起诉。 定罪量刑,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作出完整的评价,因此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针对辩护人提到的“涉嫌犯罪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认定,故本案未以5000万以上的平台交易金额确定二人的犯罪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出售被盗虚拟货币获利200万元以上是客观现实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案被告人以赃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对此分析称,法院最终将被告人变现的现金数额确定为盗窃犯罪所得,量刑较为恰当,但对于部分盗窃案件已经未变现,或者多次交易获利,无法确定初始数额的,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为非法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问题。 而且,辩方也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涉案平台违规关闭的意见。 “但是,即使财产被非法占用,在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之前,占有仍然是受盗窃罪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刻板印象。” 判决如是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凌悦生、凌世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盗窃比特币的刑事责任认定,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结合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宗涉及比特币的民事裁决和近期涉币案件可以发现,北京地区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盗窃比特币的刑事责任认定,受法律保护”的审理思路。 ”,但判断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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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变更

“对于虚拟数字货币被盗案件,北京地区不同时期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刘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4日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 构成盗窃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开端。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对代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 受公告影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盗币案的办理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但是,这种行为是侵犯刑法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因此,从虚拟货币属性切入的数据,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监科技行苏〔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公司转移了 100 个比特币到他的电子钱包。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指控。

刘洋表示,此案在上述公告发布后,为全国司法打击盗币案件开辟了思路,也是全国首例以盗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盗币案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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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是2021年后,两项罪名的认定都有“支持者”,各地审理存在差异。 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炒币大军中,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频繁。

“在这起案件中,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心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他们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具体承办案件的人都知道,虚拟数字货币是真的。黄金和白银。” 刘洋向记者提到,一些司法人员会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责任过轻,刑罚与犯罪不相符。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刑事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辉在《中国检察官》杂志上写道,“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犯罪会导致刑罚异常轻,是否具有惩罚意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至于涉及财产侵权犯罪的刑法理论,在虚拟环境下仍需进一步修正和扩充货币。”

也有反对者。 在2021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庭主任于海松指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产现有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 在前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就成为刑法上的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界争议颇多。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法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仓促行事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到刑法的最前沿。要坚持刑法的原则。二法的属性,尽量保持谦卑的地位。” 余海松是这么想的。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模糊。” 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窃取”比特币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一种权宜之计,以避免讨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而直接将“窃取”比特币的行为直接定性为盗窃罪是不可避免的。 面对刑事政策和可行性方面的质疑,很难说这两种做法是否合适。

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詹惠楠